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行政法二
Administrative Law (Ⅱ) 
開課學期
105-2 
授課對象
社會科學院  公共行政組  
授課教師
黃錦堂 
課號
PS2302 
課程識別碼
302 43220 
班次
 
學分
2.0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必帶 
上課時間
星期五8,9(15:30~17:20) 
上課地點
社科407 
備註
總人數上限:80人
外系人數限制:10人 
Ceiba 課程網頁
http://ceiba.ntu.edu.tw/1052PS2302_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課程大綱
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課程概述

本學期將從行政作用法開始,討論如下子題。
(一)行政作用
1.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2.行政處分
3.行政契約
(1)行政契約之概念
(2)早期不發達,甚且為Otto Mayer所否定,理由在於,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與契約之經由當事人約定而形成,有根本的齟齬。二次大戰後,德國開始討論行政契約,希望能夠引進這種雙方平等對待而且互相討論以為形成之制度,去除德國行政之威權色彩。當時並沒有進行廣泛的實證調查,所以行政契約的適用領域不是非常紮實,而行政程序法也只規定兩種行政契約,過於簡單而不若民法債編各論之二十七種有名契約之精確。但德國行政程序法已經規定行政契約之原則上得被使用,除非專業法律有禁止之規定。該規定乃開啟德國學界與行政實務界之「找尋行政契約」。除了條文過於抽象之外,行政契約法之規定也過於嚴苛,動輒導致行政契約之無效,尤其所謂禁止不正連結條款之高度抽象性,而使得實務運用上倍感困難,前來投資設廠的廠商日後有可能實際出於全球化移動下之擬往他處投資而蓄意以行政契約約款中之投資者之所應負擔的興建項目與費用等之與該開發案許可之欠缺關連性,而主張係爭行政契約無效。此外,行政契約若涉及第三人則需取得此等人之全部同意,在開發案也難以界定受影響者的範圍,徒增爭議。公法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如何分別,更是另外一個行政契約法的解釋與適用上的爭議問題。晚近,德國行政契約法進行修改,但還未罪後定案,重點在於嚴格限制行政契約無效的事由,並新增公私合夥(PPP)之契約類型。
(3)我國行政程序法之行政契約章之規定過於抽象,欠缺類型化(尤其若比較民法債各),要件嚴苛,動輒無效,有待修改。其次,德國法尚有待討論的議題,我國也將或已經產生者,為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選用標準:一般性案件應使用行政處分;非典型、特殊困難、特殊需要當事人專業或協力始能順暢完成之案型,則使用行政契約。第三,我國行政契約之實際使用情形,應予調查,例如是否大量採用切結書而取代行政契約,以及大法官在全民健康保險法領域所肯認的行政契約。第四,德國法另有所謂不具法律效果之協議,Gentlemen's agreement,這種類型在我國報章常見,蓋我國立委與地方議員均由地方選舉產生,地方議員常對案件進行關說或要求,例如對於市場拆遷案,或交流道的興建案,或具體公共工程的興建或緩建或修改等,或就通案性的政策的補充納入考量某些地方事項等,或就違章建築之前往探勘或於一定時間之暫緩拆除等等,都有議員出面下之官民間的協商會議與結論;另外,我國民選行政首長有可能命令其一級主管就個案於聽取民意或出於自動考量下而與民眾達成階段性的協商,採取或不採取一定的行為;這些都得定性為協議。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雙方之任何一方得隨時撕毀,但其也必須體認到,他造將因而採取一定的法律行動。
4.事實行為
(1)事實行為之概念:源於Otto Mayer之民法總則性的行政法總論,指意思表示之行為,涵蓋單純的執行行為、溝通協商行為等。其中,溝通協商行為在民主國家有重要的意涵,未來應可以擴張甚至以之為中心而建構相當部分的行政法。
(2)一行政機關行為究竟為事實行為或得評價為行政處分行為,例如行政機關對於某食品或洗衣粉的有害物質含量提出警告,或對新興教派的活動加以蒐集並集結成冊出版,或以某食品店誠實繳稅而向消費者推薦(使銷路大增而影響同業競爭者),這些非不得定性為行政處分。法律人一般討論如下議題:事實行為之合法性;事實行為之救濟途徑。
(3)事實上,事實行為係指沒有意思表示的行為,行政機關並無作出最終決定的意思表示,而屬於溝通協商的階段,而這在全球化高度競爭,民主(因選舉帶動之)日漸深化、人權意識更加高漲之當今,重大施政若涉及利害相對立的一群人,則容易引發非常激烈的對抗,台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更新之文林苑案的爭議、台北市師大路夜市之居民權益(噪音管制、空氣污染管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與營業者的營業自由、財產權保障及一般大眾之前往觀光休閒消費之利益。弱勢之一方常獲得國內著名NGO之個別或連結成為聯盟之對抗,並獲得憤怒知識青年之自動前來支持,並有學者專家之支持,甚至搭建Facebook、推特等,並投稿報章、演出行動劇、夜宿凱道等而攻佔相當的版面,引起相當大的注目,而問題也就更難解決。行政機關對於此等重大案件的施政,單以依個別法律法條之執行難以圓滿解決,例如單純之取締夜市違規者或驅逐家屋與被拆除之當事者。最妥善的方式,係找出大家都可接受但又不失高度發展甚且突破既有法令之偏頗或老舊之作法。為此,主管機關必須聽取對造或更進一步之其他利害關係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學者專家之意見,甚且必須由官方主導或經由客觀中立之第三人之積極協力,而進行前述諸方之意見聽取、溝通與協商,--當然,主管機關必須隨時保持溝通,不斷宣稱促成協商、願意儘可能對達成的協商完全配合施作,甚至對於嚴重或離譜的決議方向的適度的勸告說明,以及因為有資 

課程目標
1、在上學期對「行政」、「行政法」及法律保留、行政法院之審查密度(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裁量)有所理解之後,這學期針對行政作用法中之各種行政行為,以及行政罰、行政執行、行政程序、行政資訊公開及行政救濟(含行政爭訟法與國家責任法),加以討論。
2、本課程將指出,行政法總論係源於Otto Mayer式的民法總則,行政處分合法性及行政爭訟,而與公共行政學門的關懷有所落差。
3、本課程強調憲法與行政法的關係,讓學生們能夠從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人權保障、中央與地方分權關係等,進入討論,並輔以大法官解釋。
4、本課程也將貼近政治學系公行組學生的需求,將一併討論現時的報章案例,也指出行政法之各種制度應該回應時代需求,以及國際間的最新發展,例如聯合國阿胡斯公約建立資訊公開、民眾參與與行政爭訟之規定,放寬當事人適格要求,而引進公益團體訴訟與美國式公民訴訟,並指出行政訴訟得針對實質與程序問題而為審查。 
課程要求
1、同學們對吳庚教授的教科書應先進行初步閱讀,並注意上課當日的報章新聞。
2、本課程將針對每上課的主要章節,提供授課詳目,其中包括案例與報章新聞,並經由CEIBA寄發給每位同學。
3、本課程將印發細膩的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的範本,行政處分附款的案例,及其他相關報章報導。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另約時間 備註: 每週五1430--1530;地點:社科院大樓第812研究室。 
指定閱讀
吳庚,《行政法的理論與實用》,第14版,三民書局總經銷。 
參考書目
吳庚,《行政法理論與實務》,2016年9月14版。
陳新民,行政法學總論(修訂九版),2015年9月1日出版。
莊國榮,行政法,2013年9月,元照出版。
吳志光,行政法,2016年2月7版,新學林出版。
李惠宗,行政法要義,2013年8月6版,元照出版。
黃錦堂,《行政組織法論》,2005年初版。
黃錦堂,「行政法的發生與發展」,收錄於翁岳生主編《行政法(上)》,2006年3版。
黃錦堂,「行政組織法之基本問題」,收錄於翁岳生主編《行政法(上)》,2006年3版。
黃錦堂,「高度科技專業性行政決定之司法控制密度—兼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六訴字第1117號判決」,《東吳法律學報》,第21卷第1期,頁1-頁33(2009,TSSCI期刊)。
黃錦堂,「財產權保障與水源保護區之管理:德國法的比較」,《台大法學論叢》,第37卷第3期(2008,TSSCI期刊)。
黃錦堂,「德國獨立機關獨立性之研究—以通訊傳播領域為中心並評論我國釋字第613號解釋」,《中研院法學期刊》,第3期,頁1-頁54(2008,TSSCI期刊)。
黃錦堂,「行政程序法理念與重要釋義問題之研究」,收錄於《當代公法新論—翁岳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元照出版(2002)。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No.
項目
百分比
說明
1. 
期中考 
30% 
黃老師於授課時會先指明六題,由同學們預備;然後黃老師於期中考試當天會出三題,每題10分。 
2. 
期末考 
70% 
黃老師於授課時會先指明六題,由同學們預備;然後黃老師於期中考試當天會出四題,三題20分,一題10分,共70分。  
 
課程進度
週次
日期
單元主題
第1週
2/24  行政命令:分為法規命令(行政權被授權而制訂,須符合授權明確性要求,須送立法院審查,立法院的審查在權力分立架構下應有其界限)及行政規則(意義、種類、生效要件、制定程序) 
第2週
3/03  行政命令:延續上週  
第3週
3/10  行政處分:古典行政法學的核心,為行政決定流程的下游,蓋其上游為法律、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抽象規範);經由行政處分,抽象的法律規定始於個案(針對個人的個別案件)加以確立,對人民的權益從而具有影響性,由此乃發生行政處理流程的程序保障問題以及後續之行政爭訟問題,為法律學門的主要講授所在。講述的重點在行政處分的種類、附款、效力等。  
第4週
3/17  行政處分:延續上週 (本週停課一次) 
第5週
3/24  行政契約:德國1976年聯邦行政程序法制定時的考量行政處分:延續上週 ,類型太少(只有和解契約與雙務契約),要件抽象而法律效果過於嚴苛等問題。  
第6週
3/31  附款的許可性與行政處分之效力 
第7週
4/07  行政處分的合法要件 
第8週
4/14  行政計畫:是一種終局須由行政處分、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來實現行政目的的中間流程。討論此概念的分類、與行政爭訟的關聯以及應踐行之行政程序、學者對行政計畫運用的評估等。 
第9週
4/21  行政處分之撤銷 
第10週
4/28  期中考。
行政事實行為:概念來自民法是上的事實行為,可謂包括相當的範圍或類型。當今通說區分為狹義的行政事實行為與未定型化行為,各有進一步的案型。講述的重點在法治國對行政事實行為的法律保留要求、與人民相關之行政程序及連結至後續行政爭訟等。  
第11週
5/05  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的意義、外國的比較規範內容、我國的制定過程與考量。行政程序的開始與進行,行政程序建制的原則(尤其是職權進行主義)、意見陳述及聽證。  
第12週
5/12  行政罰:行政罰之憲法上建制原則、與行政刑罰之區別、現行規定之檢討。  
第13週
5/19  行政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與公法上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警察法、衛生法…等領域之行政執行。  
第14週
5/26  行政爭訟概說:行政訴訟法新制特色諸如訴願改為一次(刪去再訴願)、強化審級功能、規定多種訴訟類型。  
第15週
6/02  國家責任:憲法上國家責任之建置原則、體系及解釋方法,國家賠償法要件的具體化(該法要件甚為抽象)、公法上的損失補償。 
第17週
6/16  國家責任:憲法上國家責任之建置原則、體系及解釋方法,國家賠償法要件的具體化(該法要件甚為抽象)、公法上的損失補償。  
第18週
6/23  期末考